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 | 作者: | 更新时间:2020-11-03 | 浏览量:925次
国新出发函〔202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
为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工作,切实推进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的顺利实施,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单位须为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具备完成古籍整理出版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2.申报项目须为古籍整理作品。整理对象应为1911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1911年以前以汉文文字为载体的文献资料。整理方式主要包括点校、注释、今译、影印、汇编、索引、书目等,研究著述不在申报之列。
3.申报项目须已签订出版合同且收到80%以上书稿、列入2021年度出版计划,并可保证在2022年3月底前如期出版。
二、申报重点
1.公益性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2.具有较高版本价值、学术价值和文化传承价值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3.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4.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5.注重利用新方法、采用新技术,具备古籍数字化开发利用条件的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6.已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的项目。
三、申报要求
1.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指导有关出版单位把好出版导向,优化选题结构,加强项目遴选,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2.各出版单位按照要求在线填报项目信息,确保内容翔实、叙述明了、数据准确。申报项目应遵循古籍整理出版规范,整理内容要符合学术规范和出版要求,无版权争议和其他纠纷。
3.各出版单位可申报项目数根据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历年项目申报和获资助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和获奖情况等予以综合评定,各出版单位应按照系统中设定的申报数进行申报。为进一步提高古籍整理出版水平,优化古籍出版结构,各出版单位申报影印类项目不得超过可申报项目数的50%。
4.列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的大型项目,各出版单位可按项目出版进度,有计划有次序地分阶段、分批次进行申报,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以往已获得资助的重大项目,如确有需要新增子项目,须重新申报。
5.凡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1)非出版单位申报,个人申报;
(2)没有版本价值、史料价值,文化传承意义不大;
(3)未经系统整理,只对已出版的古籍进行简单汇编加以影印;
(4)此前已申报过但未获资助,再次申报时在整理体例上未作重大改进,在学术质量上未有明显提高;
(5)已获得资助的延续性项目,原有品种未完成结项;
(6)申报项目在出版环节已获得中央财政性基金(资金)资助;
(7)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出版项目;
(8)申报材料缺失、不实;
(9)2021年3月底前已出版。
四、申报方法
1.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出版合同复印件、样稿、汇总表4种。样稿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样稿应不少于20页;电子版样稿(含详细目录)须提交80%以上书稿,并按要求在系统中上传,如无法上传则须提交U盘或移动硬盘。为便于开展网络评审工作,另须在系统中上传整理凡例、目录及20页左右能代表项目水平的电子版样稿。
2.出版单位须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办事平台中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在线逐项填写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将系统生成的申报表、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打印,加盖出版单位公章,连同出版合同复印件、项目纸质版样稿等其他申报材料,按项目逐份装订成册后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上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情况进行在线审核、汇总。经审核同意的项目,须由主管领导对出版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查并签字、加盖公章,连同加盖公章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项目汇总表(申报纸质材料每个项目一式3份,汇总表1份)一并报送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材料务必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615室,邮编100052。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请出版单位自行留底。
联系人及电话:
刘志江 010—83138145(申报咨询、材料收集)
贺阳阳 010—83910014(技术支持)
国家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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